(2015)红中刑执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沈良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刑执字第1929号罪犯沈良俊,男,1985年8月10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2004)砚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良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沈良俊有漏罪,于2005年5月9日作出(2005)砚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良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05年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九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3年度罪犯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良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5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