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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兴德、四川新龙门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吴兴德,四川新龙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015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兴德。被执行人四川新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宇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48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吴兴德、四川新龙门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兴德、四川新龙门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500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