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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A.P.穆勒-马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68号原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工业园合肥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传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阳,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被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A.P.Moller-MaerskA/S)。住所地:丹麦。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由原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延铭人民陪审员  王冬香人民陪审员  郭月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