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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守业与梨树县十家堡镇王相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守业,梨树县十家堡镇王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5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守业,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梨树县十家堡镇王相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跃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王守业因与被申请人梨树县十家堡镇王相村村民委员会(简称王相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守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王守业与王相村委会2006年签订协议时,王守业承包的果树荒地1.5042垧,每年向村里交纳270元承包费”是错误的。协议第二条约定中270元已划掉,即便不划掉,该约定表述的本意也是不再收270元。王相村委会于2009年6月擅自增收0.904垧的承包费4520元,属于违约行为。原审判决认定“故该实际履行行为视为王守业同意变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与案件事实不符。王守业自王相村委会2009年6月擅自增收0.904垧的承包费4520元后,多次向十家堡镇党委反映,只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王相村委会返还收取的5000元果园荒地承包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王守业与王相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维修后占王守业地头部分承包地,从2006年开始,村不再收该人的果园荒地补偿费270元。到土地变动为止。”(270元划掉)对此,王守业认为是在承包期限内不再收取所有果园荒地的承包费,王相村委会则认为是因当时未丈量土地,所以在之后的几年未向王守业收取果园荒地的承包费,而在2009年林改丈量土地后,按丈量面积扣除6亩后向王守业收取承包费。双方的理解均无法通过协议书的内容直接证明,即双方此项约定不明。王守业在本院审查中提交2002年12月30日收据一张,证明在双方签订协议前,王守业每年交荒地承包费480元,不是270元;另提供照片一张,证明协议约定的地已交出,但被他人所占。但双方签订协议前,无论王守业每年交承包费270元还是480元,及合同约定的地实际占用了多少,双方均认可,从2009年开始,王相村委会向王守业收取扣除6亩后0.904垧的承包费4520元,王守业以现金交纳,属于其自动履行,双方也已实际履行多年,应视为王守业同意变更协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王守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守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钟华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