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潘某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菱花南路中段路东。负责人陈某。委托代理人柳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017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柳某。上诉人潘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