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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潘某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菱花南路中段路东。负责人陈某。委托代理人柳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017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柳某。上诉人潘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