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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祥云与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黄祥云。被告陈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祥云与被告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祥云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黄祥云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