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祥云与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黄祥云。被告陈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祥云与被告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祥云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黄祥云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