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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大浩二审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大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105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何大浩,男。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0)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移送执行何大浩拖欠二审受理费一案申,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本案生效判决,经过本院前期执行工作,被执行人何大浩仍拖欠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上述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270元。现本院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大浩有财产可供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大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7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货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陈 东 超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志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