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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大庆油田华谊实业公司与呼伦贝尔鸿森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油田华谊实业公司,呼伦贝尔鸿森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华谊实业公司被执行人呼伦贝尔鸿森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5676.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