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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陆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卫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陆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石建兵,上海华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陆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彤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建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卫电子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陆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卫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这是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系由AmtelCellularSdn.Bhd.、深圳市陆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石建兵三方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项目进行中各方需求变更和价格产生的争议,则依照本合同第八条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陆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建兵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陆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卫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三、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