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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万全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129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万全,农民,;因吸毒于2005年12月7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7年2月12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月10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毒于2015年4月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万全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付凌霄、被告人陈万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万全通过插片开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行头村46号***号租房,窃得被害人刘某的酷派牌手机1部、现金564元。经鉴定,共计价值1078元。2.2015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万全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行头村厉家自然村**号的租房,窃得被害人葛某的黑色小米牌红米手机1部、现金800余元。经鉴定,共计价值1277余元。综上,被告人陈万全盗窃作案2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2355余元。案发后,酷派牌手机1部、黑色小米牌红米手机1部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万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葛某的陈述,失窃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手机发票复印件,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案发经过,被告人陈万全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万全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万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罚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万全入户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万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陈万全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