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孙传虎诉郭瑞程、林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虎,郭瑞程,林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孙传虎,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郭瑞程,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爱明,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郭瑞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虎诉被告郭瑞程、林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传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通知未在预交期内向本院申请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蔺文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