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孙传虎诉郭瑞程、林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虎,郭瑞程,林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孙传虎,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郭瑞程,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爱明,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郭瑞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虎诉被告郭瑞程、林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传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通知未在预交期内向本院申请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蔺文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