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坪民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端芳与被告卢勇民间借贷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端芳,卢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保字第142号原告杨端芳,女,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卢勇,男,汉族,住营山县朗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端芳诉被告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6666.67平方米,四川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公司财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6666.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阆国用(2015)第04879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小兵审 判 员  何晓莉代理审判员  钟 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青本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