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端芳与被告卢勇民间借贷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端芳,卢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保字第142号原告杨端芳,女,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卢勇,男,汉族,住营山县朗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端芳诉被告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6666.67平方米,四川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公司财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6666.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阆国用(2015)第04879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小兵审 判 员 何晓莉代理审判员 钟 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青本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