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诉党某某、党某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党某某,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党某某,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党某,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党某某、党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案件标的为16090元。现被执行人党某已给付申请人李莎案件款5000元,剩余11090元因被执行人党某某经济困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并自愿于2016年9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李某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349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