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周利与白云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白云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周利,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白云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周利诉被告白云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云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网友关系,被告以孩子结婚为由,于2013年1月18日,借原告4万元钱,有借据二份,每张借款2万元,被告到期不还钱,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万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并当庭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2013年1月18日被告白云雁出具的借条二份。意在证明:白云雁以孩子办事用为由,于2013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二次,金额均是2万元,分别约定半年、一年还款。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当事人举示的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原告举示的证据一客观真实并能证明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网友关系,被告以为孩子结婚为由,于2013年1月18日,分二次向原告各借款2万元钱,有借据二份,每张借款2万元,分别约定半年、一年还款。以上款项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故双方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责任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云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周利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周利预交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白云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鑫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