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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南阳市人民政府违法占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驻行初字第50号原告张明亮,男,1967年9月26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志明,市长。原告张明亮诉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违法占地,要求恢复耕种并赔礼道歉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亮以南阳市人民政府履行了法定职责,没有必要诉讼为由,于2015年6月30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审判长  秦永奇审判员  于发安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雅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