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监字第08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昆与赵军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军,赵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监字第0851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赵军,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威,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凤鸣,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昆,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原审原告赵昆与原审被告赵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房民初字第045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赵军不服该判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吕延国审判员 张兆禄审判员 张午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