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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豹、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豹,陈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王豹,农民。原��陈雷,农民,(现在徐州彭城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豹诉被告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豹经本院催交,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申请减缓免交费申请(并且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