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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4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焦作市文羽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文羽商贸有限公司,广发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885号原告焦作市文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焦作市。法定代表人张素娥。委托代理人赵晓冬,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发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邵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文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发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文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