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合肥威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威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贺中好,黄宁湘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26号原告:合肥威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解道进,执行董事。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贺中好,执行董事。被告: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吴问国,总经理。被告:贺中好,职业不详。被告:黄宁湘,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威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贺中好、黄宁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贺中好、黄宁湘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贺中好、黄宁湘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林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