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黎晓玲与珠海市壹号酒店有限公司,李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晓玲,珠海市壹号酒店有限公司,李思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00号原告:黎晓玲,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连万山,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市壹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思华。被告:李思华,住所同上。原告黎晓玲与被告珠海市壹号酒店有限公司、李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晓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