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楚新与被告黄卫兴、陆陈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楚新,黄卫兴,陆陈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吴楚新。被告黄卫兴。被告陆陈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楚新与被告黄卫兴、陆陈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楚新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楚新的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楚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楚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继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