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程志军与徐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军,徐宝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6号原告程志军,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徐宝坤,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军诉徐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军撤回对被告徐宝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程志军负担。审 判 长  田向欣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