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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令豪与张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反诉被告):王令豪,男,生于1999年10月17日,汉族,学生,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王崇明,男,生于1974年11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反诉原告):张房,男,生于1976年4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军,男,生于1975年10月12日,汉族,章丘绣惠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令豪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庭审中双方达成谅解,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令豪,反诉原告张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令豪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张房承担。审判长  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