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37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曾用名“罗华太”),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抓),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巫颖禄、郑贵天,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辩护人巫颖禄、郑贵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21时4分许,被告人罗某驾驶车号为赣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路翠屏山加油站路段时,碰撞行人赖某,造成赖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罗某在事故现场随120急救车将被害人赖某送至龙岩市人民医院。同日,公安民警将在该医院的被告人罗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赖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赖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及行驶证,机动车辆保险单,收条、医院收费票据、调解笔录及谅解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林某、廖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属初犯,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熊盛贺人民陪审员谢友鸿人民陪审员郭静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陈宏(代)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