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玉祥与王成男、尹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祥,王成,尹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孙玉祥。被执行人:王成男。被执行人:尹义玲。申请执行人孙玉祥与被执行人王成男、尹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2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7000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成男下落不明,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成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尹义玲有银行存款12780元,本院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查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恩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