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终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马森与正定县正定镇太平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森,正定县正定镇太平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森,委托代理人王子山,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定县正定镇太平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宝华,主任。上诉人马森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城初字第0023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审认为,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而原告所诉的诉讼请求,均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马森的起诉。上诉人马森称,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诉不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村委会是一级法人组织,而发放村民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是其应尽的义务,被上诉人不按村民给付上诉人补偿款是侵权行为,而且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请求撤销原裁定,进行实体审理,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对象是本村村民,本案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发放补偿款的前提是其认为自己符合发放条件,实质上是要求确认其应当享受本村村民待遇,而是否享有村民待遇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靳建军审 判 员 李 曼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