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红平申请执行张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平,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平,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819XXXXXXXXXX,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张杰,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319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三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400.00元,被执行人给付现金264.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