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马丽与起点股权投资基金(湖北)有限公司、骆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起点股权投资基金(湖北)有限公司,骆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马丽,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起点股权投资基金(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18号,机构代码058109121。法定代表人骆刚,该公司经理。被告骆刚。原告马丽与被告起点股权投资基金(湖北)有限公司、骆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撤回对被告起点股权投资基金(湖北)有限公司、骆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诉前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马丽负担。审判员 付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笑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