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方某玉与方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显玉,方俊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46号原告:方显玉,男,194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方俊成,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显玉诉被告方俊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显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显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显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方显玉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