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三木登甲木措盗窃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木登甲木措,多贡,才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终字第18号抗诉机关贵南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三木登甲木措,别名巴桑,男,藏族,1994年5月6日生,文盲,牧民。2014年6月26日��涉嫌盗窃罪一案被贵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多贡,曾用名罗丹,男,藏族,1986年5月13日生文盲,牧民。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贵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才智,男,藏族,1992年12月30日生文盲,牧民。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贵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4月21日因被贵南县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贵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三木登甲木措、多贡、才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贵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三木登甲木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多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才智无罪。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贵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才智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才智无罪缺乏事实依据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撤回抗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贵南县人民法院(2015)贵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悦审 判 员 金本加代理审判员 才华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金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