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风刚与刘江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刚,刘江涛,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冠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刘风刚,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国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江涛,男,无业。被告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原告刘风刚与被告刘江涛、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风刚的委托代理人刘国旺,被告刘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刘敬国驾驶原告所有的冀D×××××号货车在济馆高速冀鲁收费站时与刘铁生驾驶的登记在被告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晋M×××××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铁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驾驶员刘敬国承担次要责任。晋M×××××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评估费、停运损失、交通费等共计16840元。被告刘江涛辩称:被告刘江涛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挂靠在被告运输公司名下经营。刘铁生是刘江涛雇佣的司机。被告方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14时10分许,刘铁生驾驶车牌号为晋M×××××的重型货车,沿S1自西向东行驶至鲁冀收费站广场时,因疏忽大意、观察不当与刘敬国驾驶的车牌号为冀D×××××、冀D×××××挂号的汽车列车侧面刮擦,致两车损坏。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济聊高速大队认定,刘铁生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敬国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原告支出施救费1100元。经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冀D×××××车的损失金额为1530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800元。晋M×××××的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车所有人是刘江涛,系登记挂靠在被告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冀D×××××、冀D×××××挂号汽车列车所有人是原告刘风刚,系登记在邯郸万合华恒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一份、车损鉴定报告一份、鉴定费单据一份、保险单二份、施救费单据二十二张、行驶证复印件三份、驾驶证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因机动车肇事致财产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在肇事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的前提下,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则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承担。根据事故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宜确定晋M×××××的重型货车一方承担此事故的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被告刘铁生与被告刘江涛之间系劳务关系,刘铁生因劳务致原告受损,应由刘江涛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案肇事车辆系挂靠在被告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原告请求由刘江涛和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等损失,本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停运损失无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停车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刘风刚的损失项目及数额为:车辆损失15300元、施救费1100元、鉴定费800元,以上计17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风刚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风刚10080元,共计12080元。二、被告刘江涛赔偿原告刘风刚鉴定费800元的70%计560元,被告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105元,由被告刘江涛负担286元,被告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延龙审 判 员 李彦华人民陪审员 路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