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679号原告刘×,女,1987年8月10日生。被告高×,男,1987年1211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