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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娥娃与李英太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娥娃,李英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赵娥娃,女,汉族。被执行人李英太,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赵娥娃与李英太离婚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李英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李英太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英太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汝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李英太在银行的存款,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李英太银行账户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青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