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永生与被执行人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永生,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闫永生,男,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闫永生与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2日,闫永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至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伟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录坡审判员 刘春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艳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