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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雷啓鸣与王大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啓鸣,王大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雷啓鸣,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王大永,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啓鸣与被告王大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理92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审 判 员  张淑婷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