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雷啓鸣与王大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啓鸣,王大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雷啓鸣,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王大永,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啓鸣与被告王大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理92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审 判 员 张淑婷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