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薛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97号原告:薛某,户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金宏,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涓,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郑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家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