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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朱海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朱海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671号原告朱金亮,男,农民。被告朱海豹,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亮与被告朱海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朱金亮承担。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序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