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嘎日布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嘎日布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757号罪犯嘎日布,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巴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嘎日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549.6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4日交付执行。2013年7月3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7日止。2015年6月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以下简称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嘎日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嘎日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嘎日布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五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嘎日布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嘎日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