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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二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蒋勇与张建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二初字第448号原告:蒋勇。被告:张建杰。原告蒋勇与被告张建杰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勇负担。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