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昆根诉被告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昆根,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曾昆根,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白庙路社区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太白路伊顿公馆。被告: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白庙路中段伊顿公馆小区。法定代表人:武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征,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马庆文,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昆根诉被告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昆根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昆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昆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曾昆根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虹审 判 员  蒲晖人民陪审员  张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