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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邵闯与周仁贵、安徽朝晖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闯,周仁贵,安徽朝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尧舜生态农林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48号原告:邵闯,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周仁贵,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安徽朝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被告:安徽尧舜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冉隆海,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闯与被告周仁贵、安徽朝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尧舜生态农林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闯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刘智英人民陪审员  计晋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