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邵闯与周仁贵、安徽朝晖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闯,周仁贵,安徽朝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尧舜生态农林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48号原告:邵闯,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周仁贵,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安徽朝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被告:安徽尧舜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冉隆海,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闯与被告周仁贵、安徽朝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尧舜生态农林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闯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刘智英人民陪审员 计晋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