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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黎俭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黎俭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22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郑作群,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焕婵、龚秀信,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俭兴,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中山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黎俭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委托代理人郭焕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俭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诉称:经被告向原告申请,原告授予被告信用卡(卡号:622558138000****)及相应的信用额度,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及取现,截至2015年2月5日,被告的信用卡尚欠本金、利息、其他费用等合计8693.33元。原告多次以各种形式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8693.33元(暂计至2015年2月5日),其中本金6111.20元、利息851.90元、其他费用合计1730.2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延滞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从2015年2月6日起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信用卡申请表,《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白金信用卡费率表》;3、交易明细(表)、欠款构成。被告黎俭兴在法定答辩期间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原告所举书证与原件核对无异,其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黎俭兴向广发行中山分行递交申请表申领广发银行白金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客户协议的各项规则”。广发行中山分行审核后,向黎俭兴开立了卡号为622558138000****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之后,黎俭兴持卡透支消费,至2015年2月5日共透支交易款本金6111.20元、利息851.90元、滞纳金等1730.23元。广发行中山分行经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额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非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至对帐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如客户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帐单所列全部债务即可自动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非现金透支交易不享有免息待遇,全部应还款额均从银行记帐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2)最低还款额待遇,客户可按照银行对帐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银行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帐单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帐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均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客户如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帐日起按透支利率最低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及费用等由交易发生日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如客户选择最低还款的,按前项约定执行;客户的还款入帐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帐户日为准,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帐户的各欠现款进行冲还:正常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挂帐单的欠款会优先未挂帐单的欠款冲还;银行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客户如选择自动转帐还款方式的,银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直接从客户指定的帐户扣划款项,偿还欠款;客户须在还款日前两天起确保还款帐户备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因余额不足导致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帐不成功而产生的滞纳金、透支利息等费用由客户承担;本协议自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并交还银行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申请资料、《广发信用卡章程》、《广发卡费率表》、《广发信用卡用户指南》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公布在后的条款具有优先效力。《广发白金信用卡费率表》约定:境内透支提现手续费免费,境内透支转账手续费按境内透支转账金额的2.5%计收,最低10元;超限费免费;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2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发行中山分行当庭确认其民事起诉状中表述的“延滞金”即是《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综合费率表》中约定的滞纳金。本院认为:黎俭兴向广发行中山分行申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相关章程和合约的规定,广发行中山分行经审核后发卡给其使用,双方已形成消费信用合同关系。黎俭兴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却不及时清还透支款给广发行中山分行,该行为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透支款的责任,并依双方约定支付因逾期还款而发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广发行中山分行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黎俭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俭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止2015年2月5日信用卡欠款8693.33元,及自2015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及《广发白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黎俭兴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娜李小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