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行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凤,女,英文名字CHANFONG,1974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住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春泽名苑**栋***室。港澳证件号码:1393820(4),来往大陆通行证号:M0212878200。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8月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21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卫东,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风犯诈骗罪,于2015年四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鲁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凤及其辩护人刘卫东、被害人李某丙、杨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行唐县官庄村的李某丙通过曲阳县的王文建介绍认识了陈风和王泽民(在逃)。陈风和王泽民谎称是中国高级人才培训中心主任,能给人办理上军校、士官校、提干、安排职务等事项。李某丙觉得陈凤、王泽民能办事,想通过该二人帮忙为自己的孩子谋前程。2009年4月份,陈凤和王泽民以自己在本单位的职务需要再提升为由,让李某丙为其汇钱,李第一次用其丈哥王伟承的银行卡转到陈凤银行卡上25万元;第二次、第三次用自己的银行卡转到陈凤的银行卡上10万元和17万元。2009年4月份,李某丙和其连襟杨某到中国青年高级人才培训中心205室找陈风和王泽民,让其二人给杨某的儿子杨振办理士官一事。王泽民和陈凤以办理费用为名骗取杨某6.5万元。杨某的亲戚董某听说后,也要给其儿子董坡办上士官校,王泽民和陈凤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董某10万元。2009年5月7日,杨某、董某用李某丙的银行卡一次性转到陈凤银行卡上16.5万元。2009年8月,陈凤和王泽民以为李某丙女儿办理上军校、提干、安排正连职职务为由,诈骗李某丙现金120万元,李某丙将钱打到陈凤银行卡上。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请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凤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凤辩称,我不认识李某丙他们,我也没有骗他们的钱,我也没有和他们谈过上军校的事。他们和王泽民谈什么事我不知道,请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我无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定性错误,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04年春天,被害人李某丙在山西五台山旅游时认识了曲阳县的王文建。后经王文建介绍,在北京团中央高级青年培训中心认识了被告人陈凤和王泽民(陈、王二人系非法同居关系,二人生有一女。王泽民原名张树春)。二人均称是培训中心主任,能办理上军校、转士官、提干任职等部队上的事情。2009年4月份,陈凤和王泽民以为自己提升职务为由要李某丙为其二人汇款。李某丙分别于2009年4月27日用其丈哥王伟丞我的银行卡、5月31日、6月15日用自己的银行卡分三次给陈风尾号为1517的农业银行卡打款52万元。2009年5月7日,李某丙为给连襟杨某的儿子杨振和杨某亲戚董某的儿子董坡办上军校、转士官的事,用自己尾号为7915的农业银行卡转入陈凤尾号1517的银行卡上16.5万元。2009年8月9日,李某丙为给自己女儿李军英上军校、提干、安排正连级职务等事情,用自己尾号为7915的农业银行卡转入陈凤尾号1517的银行卡上120万元。2009年10月份,李某丙得知事情办不成了,要求陈凤、王泽民如数退款,陈、王二人分三次退还李某丙58万元,并答应剩余62万元等凑齐了再还。2012年初,李某丙通过陈凤打听到了王泽民的电话,打通后王泽民说近期还钱,后来李某丙就和王泽民联系不上了。李某丙带着连襟杨某和儿子李英丽在北京亚运村附近一个餐厅找到了陈凤,陈风答应负责找到王泽民后一起还那62万和借的52万。被告人陈凤第一次被刑事拘留后,其兄陈华又还给了李某丙16万元。剩余114.5万元陈凤和王泽民非法占有。2012年9月,李某丙和陈凤联系还款时,陈凤说你该怎么告就怎么告吧。李某丙发现自己被骗了,于2012年9月24日到行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了案。被告人陈凤于2013年8月3日被广东省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8月7日被移交给行唐县公安局,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广东省拱北口岸分局南屏派出所抓获后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1月13日再次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抓获经过: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于2013年8月3日将陈凤抓获。(2)在逃人员提解证明: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于2013年8月7日将陈凤移交至行唐县公安局。(3)办理取保候审缴款单:陈凤于2013年8月19日缴纳保证金2万元。(4)陈凤个人名片:中国青年高级人才培训中心主任。(5)中国青年高级人才培训中心于2013年7月22日出具的证明:陈凤、王泽民不是该单位员工,与该单位无任何雇佣关系。(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公安机关对王泽民(张树春)于2013年7月31日上网追逃。(7)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明2009年4月27日、5月31日、5月7日、6月15日、8月9日李某丙分5次转到陈凤尾号为1517的农业银行卡上共计188.5万元。(8)银行卡取款凭条:证明陈凤于2009年4月29日、5月12日、5月17日、8月11日分4次用自己尾号1517的农业银行卡支取现金172万元。每张取款凭条上均有陈凤本人签名并附有陈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9)辨认笔录:受害人李某丙、杨某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主持下,从12张不同女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陈凤。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张树春的姐姐)证明,张树春没有工作,他在门头沟开酒楼时他和陈凤一块过,生了一个女孩。不知道他俩在中国青年高级人才培训中心工作的事。(2)证人李某甲证明,我是中国青年高级人才培训中心二部部长,现在负责培训中心工作。陈凤和王泽民都不是我单位工作人员,听别人说他们以前和我们单位合作过,具体合作什么项目我不清楚,以前的部长已经去世了。(3)证人石某证明,陈凤是我爱人,她诈骗的事我不知道,她在家没有存款。(4)证人李某乙证明,陈凤骗了我父亲李某丙100多万元,具体多少我说不清。大概2012年夏天,当时我在北京当兵,我父亲找到我让我跟他去赵陈凤,当时有我姨夫杨某,我父亲给陈凤打电话说我们在北四环外一个饭店见的面,当时我父亲跟她要钱,她答应给凑钱,并且说找王泽民要钱还我父亲。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我在五台山烧香拜佛的时候认识了王文建,他是保定市曲阳县人,后来他告诉我他在北京市三农通讯工作。2007年底或是2008年初,王文建说他有两个朋友是团中央的人,能够办理找工作、工作调动、上军校、转士官等,他还说在总政、总参、甚至中央军委有关系。王文建就这样领着我们到北京市立水桥立军路甲1号,中国青年高级人才培训中心,他把我领到205办公室,见到有一男一女。我知道了男的叫王泽民,后来知道他还叫张树春。女的叫陈凤。他们说是中国青年高级人才培训中心的主任,陈凤给了我一张名片,王泽民说在部队上、在地方上有什么困难找我们就可以了。陈凤说廊坊武警学院是我的关系,有什么事一句话,什么样的事都能办。我问陈凤说廊坊武警学院的领导是谁?他说了两个名字,具体说的谁我现在记不清了。后来我打听了一下,确实有这两个人。我就对他们比较相信,后来我就经常和他们联系,我觉得他们也能办事。2009年的时候,我到他们办公室里歇着,王泽民说我和陈凤只挣死工资也不行,我跟你借点钱往上走走。我说行。陈凤把她的银行卡号写在纸上给了我,2009年4月27日我用我舅子王伟承的农行卡转到陈凤的农行卡上25万元,转过去以后王泽民打电话告诉了我,过了几天我在他的办公室里王泽民让我再借给他10万元,我回家后又往陈凤的卡上打了10万元。过了几天陈凤又给我打了过来,让我借给她17万元,我就到农行转到她农行卡上17万元。我连襟杨某听说我在北京有关系,他要给他儿子转士官。2009年5月份,我连襟杨某和我一块到北京中国青年高级人才培训中心,我们在205室找到了王泽民和陈凤,我跟他们两个人说:“我连襟的儿子要转士官你们能不能办?”王泽民说能办,我说得多少钱,陈凤说得几万元钱,最后我说给你们6.5万元吧,他们说行。我问他把钱转到什么地方,我就只有农行的卡。陈凤说转到我卡上我哪个行的卡都有。回到家后杨某的亲戚董某听说后让我帮他儿子上士官校,我就问王泽民能不能办,他说能办,需要花10万元,打到陈主任卡上。我就用我的卡打到陈凤卡上16.5万元。我就打他的办公室的固定电话,陈凤接的电话,我问她收到钱了吗,她说收到了。2009年8月份的时候,我到他们的办公室里找他们,我说我女儿想上军校,能不能办。两个人说能办。陈凤问我想上哪个军校,我说到廊坊武警学院。陈凤说更好办。王泽民说上军校包分配提正连职别人得花140万,王泽民说我的事情花120万。上军校35万元,包分配40万元,安排正连职45万元,我就同意了。他们说转账,陈凤说转到我的农行卡上。就这样我把120万元转到了陈凤的农行卡上。后来一直办不成,我就开始和他们要钱。2009年10月份陈凤在我的农行卡上打了40万元。后来王泽民又给我打了两笔,一个10万元,一个8万元。2012年初,我通过陈凤知道了王泽民的电话,打通后王泽民说最近几天给我钱。可是后来说一直联系不上王泽民了。后来我带着我连襟杨某和我儿子李英丽在北京亚运村附近一个餐厅见到了陈凤,她说她负责找到王泽民然后一起还那62万,以及借王拴虎和我的52万元。直到2012年9月13日的时候,我又联系上了陈凤,她跟我耍无赖,说我愿意怎么告就怎么告吧。我发现被诈骗后就来报案了。2013年8月份抓住陈凤以后,陈凤的哥哥陈华出面给了我16万元。我们还定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上的大概内容是陈凤还不了我钱,陈华还,后来陈华一直没还,我就把他告到行唐县人民法院,后来我申请撤诉法院准许了。(2)被害人杨某于2012年09月27日在行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陈述,2008年,我在玉亭乡官庄村庙会上通过我姐夫李某丙认识了在北京三农通讯工作的王文建,后来王文建跟我说北京团中央高级青年培训中心的陈凤和王泽民在部队有关系,能办部队上的事。2009年4月的时候,我因为想着我孩子杨振能当兵有个好出路,然后和我姐夫李某丙坐车去了北京市立水桥附近的中国高级青年培训中心的205房间找到了陈凤和王泽民。当时我仔细询问了孩子从当兵到部队以及转士官的费用,王泽民告诉我说我们是王文建的朋友所以6.5万元就可以了。然后我和我姐夫李某丙回到了行唐。回来以后我表哥的女婿董某听说了这件事,也让我帮着他问了他家孩子董坡在部队上士官学校的事。我让我姐夫李某丙打电话给王泽民,王泽民给我姐夫说现在士官学校竞争比较激烈,因为可以保进三期士官,工作好的话进四期也没有问题,所以需要10万元。我经过跟亲戚董某商量后,根据王泽民、陈凤的要求于2009年5月7日用我姐夫李某丙的农行卡将l6.5万元打入了陈凤的卡上。我和我姐夫李某丙也多次打电话催王泽民和陈凤要他们把钱退回来,但是王泽民很快就换了手机号,陈凤电话也不接,一直联系不上了。后来我和我姐夫李某丙去找王泽民和陈凤,但是他们原来在北京立水桥附近的单位也不在那里办公了。后来我和李某丙还有李某丙的儿子李英丽在北京亚运村附近一个餐厅见到了陈凤,她说她负责找到王泽民然后一起还钱。(3)被害人董某于2014年6月27日在行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陈述,我被人骗了10万元钱。2005年底我儿子董坡参军,2009年4、5月份贾庄村杨某说有个关系,能办部队上的事,我就跟他说问问看看我儿子能不能上士官校,后来他跟我说能上士官校,得花10万元钱。后来我给了杨某10万元现金。给了他以后一直没办成,后来我就问杨某。他说被骗了。他说他也被骗了6.5万元。他给我拿过来一张打款条,上边是16.5万元钱。其中就有我的10万元。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凤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是中国青年高级人才培训中心主任,以能给人办理上军校、转士官、提连级职务为幌子,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凤的指控成立,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陈凤已退还了被害人部分被骗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凤辩称,我不认识李某丙他们,我也没有骗他们的钱,我也没有和他们谈过上军校的事。应当依法判我无罪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定性错误,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均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4日止。其两次被抓获后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和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羁押的28天已从刑期中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永耀人民陪审员 李会芹人民陪审员 姚永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