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保字第0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郝金金与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飞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金金,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51-1号申请人郝金金。被申请人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章堡村。法定代表人张成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飞。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小民保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当日对被申请人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供了现金担保,申请我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晋A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晋A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