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苏与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张苏,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吴宏波,系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宪臣,系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号。法定代表人拱文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齐树风,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张苏诉被告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苏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苏负担。审 判 长 肖 欣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钱莹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