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谢某某、高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谢某某,高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高某某、陈某(2013)横民初字第009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谢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被执行人高某某、陈某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兴达路支行有存款收入,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账号,于2014年3月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