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72��原告:王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三家子乡董孤家子村四组3号。被告:丁某,女,XXXX年X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