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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72��原告:王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三家子乡董孤家子村四组3号。被告:丁某,女,XXXX年X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