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233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贺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