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徐州市白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蓝天商业大楼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白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徐州蓝天商业大楼,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白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杜春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怀宁,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29号。负责人于家钦,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海波,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州蓝天商业大楼,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淮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郭胜平,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红,该单位法事科职员。原审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懂振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吉良,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市白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原审被告徐州蓝天商业大楼、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商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6月26日,徐州市白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经内部研究并慎重考虑后决定息诉止讼,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徐州市白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市白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62元,减半收取14031元由上诉人白云大酒店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邹 宇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晓辉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