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夏某与赵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赵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夏某。被告赵某。本院受理原告夏某诉被告赵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迎龙 关注公众号“”